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劳动合同签的是一天8小时,一周5天班,但是工资标准写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当时没看清楚就签了。实际上我们每天上8个半小时,一周上六天班。而且每周有1-2个晚上要加班,大概到晚上8点。加班没有任何加班费。我提出辞职,公司以没招到人交接工作为由拖时间,已经拖了一个月了,不签辞工单,不让我走。很多人辞职就是因为这样,被逼得最后只好自离,不要工资就走了。我想知道,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么?我能以哪些理由告他们。我拒绝加班,他们还罚我款,我能告他们么?
劳动合同上没有劳动局的盖章。财务说一年才送去审核一次。我可以告他们欺骗劳动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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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8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权拒绝。除此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不是随意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是由于下列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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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1-20

十万个冷知识

第3个回答  2021-06-21
严格意义上讲,“加班”,指的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范围之外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所谓“加班”,实际上指的就是“延长工作时间”。
在劳动法体系中,现行《劳动法》的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对劳动基准(可理解为法定的最低标准,劳动者有权以不低于劳动基准的待遇提供劳动)的规定。该法第四章明确国家关于工时制度的基准性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基于某种正当的明确需要,作出另行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低于劳动基准的内容。
劳动法对于延长工作时间,大体上分别就“事由”和“程度”两大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关于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的若干问题,作以下梳理和讨论:
一、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可以在征得员工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加班并足额支付加班费
关于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作出相应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而《劳动合同法》第31条则是明确对加班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也同时为加班行为合法化留下了必要的空间:在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可以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之下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必须按有关规定(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支付加班费。
当然,有一些很“聪明”的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1条的意思是指用人单位只要愿意支付加班费(至于是否实际要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的方法避免这笔法定支出),就可以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否则可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不说这是一种“自得其乐”的严重误解。
注: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权(见《宪法》第43条第1款),该法定权利是阻却绝大部分企业不得任意安排加班的重要权利依据。其他相关具体论述,可见原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2版)或其他相关文献。
二、经劳动者允许的“延长工作时间”仍具有法定限制
即使劳动者愿意长时间、高强度加班,用人单位也不可欣然接受。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此具有可参考性的行政规章之一,即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中指出:“本条(笔者注:即《劳动法》第41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本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但是,该规章仅对“延长工作时间”和“生产经营需要”进行了解释。即使出现此处所谓的“紧急任务”情形,也必须在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一致同意后,方可安排相应加班活动。
第4个回答  2018-07-16

有权拒绝加班,具体法律规定如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关于辞职问题国家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务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故此只要提出三十天内就能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务合同。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你可以以“拒绝公司加班且公司扣工资”的行为去劳动仲裁告你们公司,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1.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2.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可以自己处理不请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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