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法律问题

如题所述

风险投资产生于二次世界大战之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风险投资在美国取得巨大成功,并为英国、日本等国家所移植与借鉴。我国对这一新的投资方式也极为关注,1998年民建中央向全国政协九届一次大会提交了题为《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此后,风险投资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在我国迅速展开。对于风险投资这一新的经济现象,法学研究应给予关注和回应,风险投资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新的视野和研究领域。我国风险投资的理论研究,特别是风险投资的法律理论研究,还很薄弱。从法学角度对其加以研究的文章尚不多见,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尚付阙如。
本文以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系统论、经济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法解释学等方法对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一般理论、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风险投资行为法律制度和风险投资政府扶植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思路。
第一章在对风险投资的历史沿革、产生的社会基础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剖析了风险投资的概念和特征,指出风险投资是指主要由职业投资家采取独特运作机制并主要以高风险高回报的非上市企业为投资对象的一种股权投资方式。
第二章为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阐述了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和价值,并进一步分析了风险投资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最后,归纳了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机构结合的四种模式,即有限合伙模式、公司模式、委托管理模式和信托模式。第一、二两章构成本文总论部分,为后文的论述张本。 第二、四两章是对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的论述。
第三章分析了风险投资的三方主体,即风险投资者、风险企业(家)以及风险投资家(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是风险投资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参加者,它是联系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的中介。
而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又是最为典型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所以第四章专章分析了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首先对风险投资有限合伙的产生根源、概念、特征和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契约加以阐述。并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我国引入风险投资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途径。
本文主张在制定《有限合伙法》或修改现行法律之前,可以通过契约约束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以此来对普通合伙加以变通,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 对风险投资行为法律制度的论述主要围绕风险资本的募集、风险资本的运用和风险资本的退出制度而展开,风险资本的募集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直接相连,所以关于风险资本募集的法律制度在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中加以论述。风险资本的运用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风险投资家(机构)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章详细考察了风险投资计划书、投资条款清单、股票购买协议、股东协议和雇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对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之间的最为重要的契约形式——股票购买协议作了详细的阐述。
第六章对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加以梳理,具体分析了P、出售、股份回购和清算等退出方式。 最后两章分析了风险投资政府扶植与监管法律制度。
第七章分析政府在风险投资中扶植的必翌性和可能性、国外政府扶植模式和主要扶植措施,基于上述分析并在考察国外有关法律制度和我国风险投资政府扶植中存在的问题后,笔者指出我国引入风险投资的初期,应采川政府主导模式;待我国风险投资业逐步发展成熟后,相应地过渡到市场主导模式。
最后一章阐述了风险投资监管的概念、原则、意义、监管内容以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风险投资监管体制,并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我国风险投资监管体制的构想:我国在国家风险投资监管 一机构设置上,宜选择中国证监会模式,在自律模式选择上,应选择会员强制入会模式。在监管机构与白律组织权力配置上,当前宜建立以国家监管为主导,辅之以行业自律的复合型监管体制,待将来我国风险投资运作较为成熟和规范后,将逐步转变为以行业自律为主导,辅之以适度的国家监管的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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