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父母离异,通过法院调解签定离婚协议,父母双方同意将家中几套房产以赠予的形式给了子女. 协议书有法院公章及工作人员签名.
但因为母亲没钱出相关税费,多年一直未过户,房产证仍是父亲的名字,房子是母亲及子女在住,房产证也在母亲手上.
半年前,父亲再婚.
现要去房产局过户,父母双方也同意 ,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 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协议,是不是相当于一份赠予合同 ,并且相当于公证过的?
二. 因为父亲半年前再婚,此过户行为与现任妻子有关系吗?去房产局办理过户,走流程一定需要她出面同意吗?
三. 如果过户未完成,父亲不幸过世,之前法院出示的协议书还有效吗?赠予给子女的事实是否改变?有何变化?
需要专业回答,谢谢大家!
还有两点要补充一下:
1、法院调解协议中,父母享有居住权,房屋实际由其子女与其母共同居住其中一套;其父享有另一套居住权,但未居住,由其子女将其租出,房产证及地产证在子女手中。
2套房产的房产证及地产证均早交至子女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