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为什么要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从那几点回答?思路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于行政机关树立诚信、建立诚信政府和保护公民利益,促进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具有重要意义。 

(一)促进诚信政府的建立。信赖保护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而且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还要考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改变传统的职权主义的执法模式,摆脱决策上的随意性、任意性。通过补偿机制不仅政府对自己先行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慎重作出,作出之后就要言而有信,切实地履行自己的承诺,遵守自己发布的政策,贯彻自己政策的实施,保护私人的信赖利益,取信于民。通过政府的守信行为,公民因此贯也越来越相信政府,这一良性循环对政府的诚信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从职权性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 

(二)有利于维护公民利益。信赖保护原则设置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平衡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信赖利益应受合法保护,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将个人利益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可以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更有效的预期收益,并且可以行政机关将来满足上述期待,使自己合法利益得以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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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24
民法上的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
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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