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王某,以拍卖方式支付100000元购入力达公司“打包债权”150000元,其中甲欠力达120000元,乙欠力达公司30000元。2009年12月王某从甲债务人处追回款项100000元。在计算王某处置债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应扣除的购买债权支付的价款?
A,100000/150000*120000;B,100000/150000*100000.
两种处理的主要问题在于,当从甲处追回100000元债务时,未追回的20000元债务,是作为损失处理,不予考虑;还是作为未追回部分,参与债权转让成本的分摊。
可不可以说,120000元的债权,处置了其中100000元的账面价值,还有20000元的账面价值没有处置呢?如果可以,那么当次处置的债权账面价值就是100000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