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义:
(1)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
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2)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
(3)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4)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
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5)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
2、出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3、简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以
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
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1)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
(2)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
(3)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