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想象竞合犯该如何定罪—兼谈对《刑法》第204条的理解

如题所述

笔者认为,该法条的规定有悖“从一重处罚”的原则。首先,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其次,偷税罪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司法界和理论界认为法定刑高者为重罪,法定刑低者为轻罪。第204条第2款规定,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偷税罪定罪处罚,而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相比,应该是轻罪。这显然违背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第204条第2款还规定,所骗退税款超过缴纳税款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就完全否定了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一罪的理论,显然也违反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当然,“从一重处断”只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原则和概念,在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文加以规定。但笔者以为,第204条的规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刑法基本原则也明显不相一致。因为任何犯罪形态都应以其罪质为基础,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达到罪质与罪责之间的均衡和等价。第204条所调整的行为完全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其本质是一罪的形态,因此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来进行处罚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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