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现实冲突问题研究

如题所述

一个开放的社会首先应是理性有序的社会;一个文明的社会首先应是婚姻道德严谨的社会。婚姻道德是人类最早产生的道德情感,其稳定了家庭、稳定了社会,爱情与责任的统一正是婚姻道德的要求与表达。在文明社会,为了更好地实现这种婚姻道德,法律给予了婚姻更多强有力的保障。婚姻既是一种伦理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制度,不管从婚姻的起源还是从其属性来看,婚姻都应当是既合乎法律也合乎道德的。然而,当法律给婚姻注入自由因素,并使其逐渐从家族、社会中脱离出来而成为个人的私事时,社会中便出现了许多不合乎立法原旨的不道德婚姻,发生在浙江萧山的某些入赘婚即是其中之一。舍弃了责任、情感、平等与幸福,婚姻成了手段、人成了工具、法律成了借口,即法律给予了婚姻一个隐藏其不道德内在的合法躯壳。“一切法律在根本上都不可能与伦理道德无涉;理论上如此,实践上同样如此。历史证明,法律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它所获道德支持的广泛程度。”法律从婚姻家庭道德出发,给婚姻规定了许多保障原则,法律赋予婚姻自由,却似乎又破坏了婚姻自主权;法律让婚姻重视人轻视财产,人却似乎重视财产轻视人;法律意图保障婚姻幸福,“幸福”却似乎成了手段,原来法律并不审查“幸福”.。由此,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缺失下,法律原初的目的被利用也就理所当然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意欲让人类的婚姻既是合法又是道德的,这样才符合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愿望,然而“法律并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许的最好程度。要寻找可行的裁断标准,法律必须转向它的‘表亲',即义务的道德。”“法律之于道德当然要有所贡献,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法律不仅应当成为道德的守护神,而且应当是培育新道德的契机。假如法律不能恰当地形式化,则不仅法律之为法律不复存在,而且道德之本性也将被违犯,最终,将既损害道德,也损害它本身。”而在本文所论述的这类婚姻中,法律正是本着更好地维护社会道德伦理出发来保障婚姻,然而最后被愚弄的不仅是道德,也是法律本身。“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因为法律不会自动地得到实施。必须由单个人来启动、维持、指导法律装置的运转;必须用比法律规范的抽象内容更全面的事物,来激励这些人采取行动,并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因而,在法律与道德结合得最紧密、冲突也最多的婚姻领域,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笔者认为,重视法律目的亦即平衡法律与道德,即不仅应注重法律的运行实效,也应重视法律理想的作用。“过去强调了法和伦理的分离,但是现在两者的关联性的主张成为我们关心的对象。法和伦理这样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再次在新的聚光灯下的亮相,要求我们加以新的反思”。穷根溯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之所以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乃是因为任何制度的存在,都必须从人的内心情感中寻找根据;而任何制度要得以维持,也必须从人的情感中得到解释。即法律与道德都是起源于对人性的满足或遏制,由人发明又运用于人。缺失了情感、责任、尊严与幸福,婚姻又回归到了原始社会最初的“自然规律”。而为满足人的社会性出现的法律与道德也最终被这种人性的两面性及不确定性所模糊。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实地调查,就浙江萧山的某些入赘婚为研究对象来考察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并基于法律目的这一概念,着重探讨此种婚俗中出现的某些婚姻现象其所反映的本质问题即法律与道德的张力问题。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以媒体报道的浙江萧山某些入赘婚所引发的争议为引子,分析此类婚姻存在的问题,即形式上的合法性与实质上的不道德性。笔者从规范层面出发,指出此类婚姻的不道德性表现在其违背了道德的基本内涵,即婚姻自由与道德产生冲突、婚姻动机与道德产生冲突。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从历史出发,考察婚姻场域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张力的表现形式。从历史上考察,发现两者在婚姻场域中的张力并非一朝一夕才出现,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不停地变化发展着的。回到现实即本文所论述的此类婚姻中,发现其张力已经被社会赋予了新的内容。第三部分,在现实的婚姻场域中,法律与道德何以能达成平衡以及如何能实现动态平衡。不管从婚姻的起源、本质来看,还是从婚姻的本质属性来看,文明社会的婚姻都应当是既合乎法律又不违道德的。虽然,在现时社会要达到这种理想状态比较困难,但是努力去平衡两者之间的张力还是可行的。因为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起源与归宿。在婚姻场域中,道德比法律起着更大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在道德问题上就无能为力,重视法律目的的作用也就是平衡了法律与道德。最后,在本文的结语中,这也是本文最终的落脚点,作者指出法律与道德的张力之所以亘古不变,是因为人本身的两重属性注定了冲突的存在,特别是在伦理道德占据重要地位的婚姻场域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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