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是不是直接算在增值税中,不用加在销项税或者进项税里面

对。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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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计算过程如下:假设原值固定资产14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处置销售收入3万元(含税收入);
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1、处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4万
借:累计折旧10万
贷:固定资产14万
2、取得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423.0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76.92
3、结转处置固定资产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益10576.92
贷:固定资产清理105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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