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如何立足职能保障民生

如题所述

□周发祥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注民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从党的十七大以来的方针政策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央领导集体对大众利益有了更多的倾斜,是一种对大众利益的关怀,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一种亲民爱民之举。从这个程度上讲,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应当致力思考并勇于实践的重要课题。笔者就基层检察院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民生谈一点看法。  一、提高认识,增强服务保障民生的意识  民生是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生命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生存、发展环境和条件的总称,民生问题包括教育、就业、就医、养老保险、住房、稳定等诸多方面。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工作的宗旨。检察工作的宪法属性、主题要求、工作宗旨都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工作都与民生息息相关。近年来,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时常遇到一些民生方面的具体问题,如基层干部侵吞、挪用农民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款、移民安置款的问题,教育系统、医疗系统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违法强制拆迁的问题等。因此,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不断强化民生意识,关心民生,重视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  (一)服务保障民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民生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生得不到保障,经济建设受到影响,社会就不可能和谐。服务、保障民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客观要求。检察机关要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重要标准,以服务、促障民生为着力点和根本归宿,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切实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计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有效地化解因民生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服务保障民生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就应该服务于人民,按人民的意志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法律才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始终坚持把服务、保障民生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一把尺子。服务、保障民生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把为人民谋利益当作最高的价值追求;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听民声、识民情、解民忧;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反对对人民群众的“冷、硬、横、推”的现象,杜绝践踏人民群众权益的行为;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惩恶扬善,为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通过具体的实在的服务、保障民生,使“执法为民”得到真正地体现。  二、立足职能,落实服务保障民生的具体措施  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民生”这个课题,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监督等检察职能,将服务、保障民生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民生。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重点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杀人、强奸、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涉毒犯罪,制售伪劣商品、药品、食品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该批准逮捕的及时批捕逮捕,该提起公诉的坚决起诉。要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始终保持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狠下力气解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运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对与案件有关的群众诉求,主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解决;落实法律援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积极查办侵害民生的职务犯罪,维护民利。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深恶痛绝,检察机关要顺应人民的意愿,依法打击、及时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要重点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就业就学、移民补偿、土地规划、房地产开发、水利设施、新农村建设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保障和促进中央各项富民惠民政策措施的落实。此外,还要依法严肃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职务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严重侵犯人权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还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工作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三)不断强化诉讼活动监督,维护民权。“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基本定位,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都是法律监督的延伸和展开,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措施,创新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努力维护民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一是依法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要加强对监督立案案件的后续督办和催办,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按照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开展立案监督工作,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动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二是依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加强对另案处理、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对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监督,完善发现、纠正和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三是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抗诉和量刑建议,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等工作,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四是依法行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完善被监管人死亡伤残等重大监管事故应急处理,被监管人及家属约见检察官、检察官与被监管人谈话制度,建立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监督工作机制;五是依法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因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诉讼监督,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让维护民权落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排除民忧。民生为本,民愿为先。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就要做到察民情、排民忧、消民怨,通过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化解民生矛盾,排除民生忧患。一是始终坚持“绿色通道”、“文明接待窗口”,畅通人民群众诉求反映渠道,推霆视频接访,完善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将纠纷平息在萌芽状态;二是始终坚持首办责任制和领导包案制,做到群众诉求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三是始终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受理案件为主动化解矛盾;四是始终坚持“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改进执法作风,转变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效能,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三、依法办事,认真解决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不能偏离职能,应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民生需求,解决民生问题,保障民生权益。  (一)服务民生,不能越权。检察机关首先要理顺履行职能与服务、保障民生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好保护,要在履行职能中服务、保障民生,在服务、保障民生中履行职能,要结合职能来服务、保障民生,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不能脱离职能、超越职能服务、保障民生。不能借口服务、保障民生,离开检察职能而大包大揽、越俎代庖,防止出现“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现象。要按照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尽职尽责地做好检察工作,运用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民生。只有将履行职能与服务、保障民生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检察工作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才能使服务、保障民生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保障民生,防止侵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检察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各项权利。在执法过程中,要全面维护和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侵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强制措施、变相体罚等侵犯涉案当事人人身权利的问题。  (三)关爱民生,宽严相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要严厉打击和震慑危害社会、危害民生的严重刑事犯罪,又要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挽救的精神,对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事和解、息诉等司法手段,化解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正确把握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政策,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关爱民生的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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