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见习期一般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只不过它并不是劳动意义上的在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试用期。 (1)期限不同 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见习期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下。 (2)适用的对象不同 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前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 (3)对双方约束力不同 试用期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试用期内,若用人单位能证明毕业生不符合其录用条件,可随时将其辞退,毕业生若对用人单位不满意也可以随时辞职,双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不合格,可延长其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而毕业生则没有对应的权利。 (4)法律效力不同 试用期不具有强制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时间长短或者有无。见习期是强制性的,毕业生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的国家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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