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房屋的预售收入

如题所述

房屋预售收入,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的营业税、所得税,通过实践,我们认为正确确定房屋预售收入,在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入手,确定其开发总量和售出总量,估算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开发总量和售出总量,与所开发的地块及容积率密切相关,因此真实程度较高。  第二,重点检查“应付、预收”等往来科目。根据税法规定,预收售房款可以不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采用预收款方式时,对预收账款计征营业税,纳税人根据房地产开发进度,对预售收入按配比原则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并计算利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成本计算准确、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符合配比原则的,据实计征企业所得税。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某种目的,会利用预收账款随意调节利润。譬如,当售房收入升幅太大时,便人为地每年冲减部分预收房款;在销售收入少的年度,又人为地调高预收房款;或将定金存放在代理商处,结算时再自行抵减,不作纳税申报;或只在年末对预收房款的余额计缴营业税,变相缓缴税款等。通过检查“应付、预收”等往来科目的期末余额和当期发生额,核实经济业务中属于预收售房款的部分,可以暴露这类利润不实,偷逃税款的问题。 第三,检查企业预收房款收据存根。企业收取的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在开具正式发票前应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收款。款项结清后,销售方必须为购买方开具“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但开发商往往用自制的收款收据预收房款和定金;有的房款只开收据,不开发票,不做账务处理,不申报纳税;有的企业只对部分售房款以收据作为支付凭证,故意隐瞒其余收入,购房者为了少交契税、印花税,也愿意接受比实付房款金额低的假发票。通过检查企业预收房款收据存根,核实预售房款总额,可以发现这类做假行为。  第四,要求企业提供银行开户情况表,核查预售房屋收入是否全部入帐。有的企业将预收房款存入临时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在需要确认收入的时候再转入正常账户,逃避监督。从银行账户入手,通过逐笔核对经济业务,这类问题便可昭然若揭。  第五,重点关注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转移利润,先将预收账款转为应付账款,再将资金转给关联企业从而套取资金。通过对大额资金往来业务的检查,可以发现疑点,揭示向其他企业转移预收房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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