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商业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细账什么做?

如题所述

1.请贵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以上费用的性质。例如,哪些是税法所称的会议费、行业会费、展览费等。若属展览费,可以作为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中所讲的业务宣传费,我们认为不包括展览费,税法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不同的规定。  2.我们认为,税务机关要求贵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样品”在会计上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是不妥的。这种行为税务上视同销售,但并不等同于会计上要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下同)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有关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有关会计处理:《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指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对照会计准则中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上述视同销售业务也不应确认收入,因为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分录:对视同销售的商品,按其实际生产成本或入账价值贷记“库存商品”,按应缴纳的税金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或消费税等)”,按其用途借记“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视同销售业务所涉及的印花税等可直接记入当期“管理费用”。请贵公司据实际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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