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来看,中国的PPP主要有6个干系人(Six Partners,以下简称6P):政府方(P1),投资人(P2),金融机构(P3),承包单位(P4),第三方机构或专家(P5),公众或百姓(P6)。
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
在走出去的PPP项目中,我们中国公司作为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社会资本,为了确保在未来的几十年的项目周期内享受一场融洽、稳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现危机的时候确保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应该在恋爱期(项目前期就从法律、合同以及投资架构设计方面)就做好铺垫。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发展,大量的中国能源和基础设施公司探索并开展“走出去”参与境外PPP项目。
在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项目中,中国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身份是第二个“P”。
即来自东道国境外的“Private”投资人,与第一个“P”(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签订长达几十年的项目协议,建设、融资并运营维护东道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资产。
根据政府文件,《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4〕156号》的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有关社会资本方的说明,原文为:
二、 社会资本方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 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本指南所称的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 PPP 项目。
社会资本是 PPP 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PPP 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PPP 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 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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