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学生统一购买表演服,演出结束后集体退货的行为,我的观点是不支持的。具体原因如下:
学生们利用退货规则来占便宜,这是错误的行为。虽然退货的商品只涉及到20多元钱,可实质上,这种行为背后所反映出的是一种不道德的思想,这种思想在日常生活中表现的形式之一就是小题大做,这种行为是不应该被鼓励的。
虽然商家可以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商家经营的竞争是激烈的,如果每一次有人利用退货规则来占便宜,商家的权益势必受到不小的影响,这也是不应该被容忍的。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退货,那么不仅商家的权益受损,这也会导致行业的规范性受到损伤,人们对退换货的更正常需求也会受到冲击。
其次,对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我的观点是支持的。具体原因如下:
退换货规定的实行,能够保障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权益,提供便利。
有了退换货规定,消费者可以不用担心买到不符合自己需求的商品,更加容易购买到自己真正满意的产品。
退换货规定对商家也有所规范,能够促使商家不断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同时也可以整顿整个行业,减少商品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