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因持证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发证机关(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取消经营资格的,自作出行为罚之日起计算3年内不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重新申办多久能领到烟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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