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取消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第6条);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3)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4)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5)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13条)。
扩展资料:
解决双重国籍问题是我们处理国籍问题的重点。特别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一度影响到中国与有关国家的关系。
新中国政府在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就华侨的国籍问题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先后与印度尼西亚(1955年)、菲律宾(1973年)、马来西亚(1974年)、泰国(1975年)等国就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签订条约或发表联合公报,确认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原始取得原则
在因出生取得国籍上,中国主要采取了血统主义原则:
(1)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2)父母一双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可见,中国立法在因出生取得国籍的一般情况下是采用血统主义原则的。中国国籍法仅在特殊情况下采用了出生地主义原则: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中国国籍法和其他法律,都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如前述第6条的规定。另外,无国籍人依照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中国国籍。我国国籍法和其他法律均不以任何理由剥夺中国国民的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