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规划区块划分方法

如题所述

8.2.1 划分分类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按照低(无)风险和高风险两类矿产进行规划区块的划分。

8.2.2 所需要的资料

平面资料:主要目的是了解、掌握矿床平面分布情况和产出地质背景,主要有地质图、矿体分布图。

深部资料:主要目的是了解、掌握矿体立体分布情况和深部地质情况,主要有钻孔资料、浅井资料、坑道资料。

8.2.3 划分方法

(1)对于低(无)风险矿产资源分布的矿区

该类矿产其特点是面积较大,分布范围较广,矿体较稳定。探矿、采矿风险较低或者无风险。矿体形态一般呈二维(如面状、层状)展布,如铝土矿、煤矿、沉积铁矿、盐类矿产、水泥灰岩、粘土等。

划分规划区块按规则网格进行。需要考虑的因素:地形、构造、规划区块数量、资源储量、矿体埋深、采矿技术经济条件、生产安全等。

(2)对于高风险矿产资源分布的矿区

其特点是存在较大的探矿、采矿风险。

划分规划区块按规则或不规则单元进行。需要考虑的因素:地形、构造、矿体产状、矿体形态、矿体埋深、采矿技术经济条件、生产安全等。

8.2.4 划分要求

(1)规模化开发利用

1)对小型规模的矿体在空间距离比较大、且统一开采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适量分割。

2)如果矿床规模小、且矿体过于分散,单个矿体或矿体群空间距离确实较大,中间地段无矿化,开发时不能采用同一个采掘、选冶系统生产,且生产期间不会相互造成安全生产隐患时,开采规划区块可以考虑分拆。但不能对单个矿体、矿脉群进行分割。

3)对于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尚有一定资源可供开采,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难以达到国家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矿山,凡能够与相邻的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参照上述划分原则和依据,整合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规划区块范围包括整合前的各矿山矿业权范围。

4)开采规划区块内矿床规模达到大、中型的区块周围应预留一定的空间范围作为资源保护、安全缓冲后或后备资源勘查区。

(2)采掘方式

1)适宜于以露天开采为主或露天与井下联合开采的矿床(如斑岩型矿床、斑岩-矽卡岩复合型矿床、砂矿、部分浅埋藏的煤矿、卡林型金矿等),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只划定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2)对于空间上相近,能够采用一个统一的采掘系统开发的多个矿床(矿体),应只划分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3)复杂危险矿床

1)对于矿床开采地质条件差,矿体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如高瓦斯煤矿),或开采后对矿山环境会造成较大影响(如砂金矿),无论矿床规模和矿体分布情况如何,一个矿床原则上划分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2)对于共(伴)生组分较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矿产地,应尽可能地少分割规划区块,提高技术上的准入门槛,避免资源浪费。

(4)已有矿权情况

1)由探矿权转来申请采矿权情况下,开采规划区块的划分要考虑探矿权持有人利益。如果需要进行整合,按整合要求划分开采规划区块。

2)在已设采矿权的外围要留有一定范围的区域,该区域作为矿产资源勘查预留区,预留区范围根据不同矿种、开采方式、不同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具体划定。

3)在已设置采矿权,但开发利用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整合的区域内划分开采规划区块,应考虑到原采矿权人的利益,合理进行规划区块划分。

(5)经济环境

根据矿区自然界线和构造、矿体赋存形态变化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科学、合理确定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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