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当年余额用完了,历年余额可以用吗

如题所述

一般来说,医保卡历年余额是能用的。如果出现不能用的情况,可能是因为医保未缴足法定年限,并且没有一次性补缴或按月缴费,从而导致不能继续享有医保待遇。现在医保卡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所以医保卡只能在参保地使用,只有在参保地开业通了异地就医结算才能使用医保卡报销。但是医保卡个人账户的余额还是不能使用,即使办理了医疗保险转移,医保卡个人账户的余额也不能转移。医保卡也是有明确是使用期限的,如果医保卡过期,就不能继续使用,需要去医保中心重新办理。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每月会定时进行划账,如果钱还没有到账,那么自然无法刷出来。这时候就只能等一段时间,划账成功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医保卡办理办法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医保事务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综上所述,医保卡内的当年余额用完了,历年余额也可以用。医药费用结算时自动扣除历年积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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