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65条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是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1165条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一般条款,但在第1款规定中“造成损害的”这一表述,以损害作为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必须造成损害的要求。一般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其重大意义在于:
1、在道德观念上,确认个人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乃正义的要求;反之,如果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之能事,在道德上无可非难,不应负侵权责任;
2、在社会价值上,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过错责任被认为最能达成此项任务,因为个人如果已尽其注意,即得免负侵权责任,则自由不受束缚,聪明才智可得发挥。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亦可避免,社会安全亦足以维护;
3、过错责任体现人的尊严,肯定人的自由,承认个人抉择、区别是非的能力,个人基于自由意思决定从事某种行为而造成损害的,因其具有过失,法律予以制裁,使其负赔偿责任,最足以表现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综上所述,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备要件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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