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创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因此,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三名合伙律师,也就是说,一个小型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三名或五名律师。个体的数量通常很小,至少一个,超过三五个。一般来说,没有上限。不同的发展理念决定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决定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不同的利益分配模式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聘请律师之间、聘请律师与聘请律师之间的关系,最终,不同的内部律师关系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规模。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机制是否有利于自身的成长;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能够为自己所接受。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来看,利益分配模式是整个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机制中最重要的部分。作为当今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规模化、专业化已成为律师界的共识。
到目前为止,我国绝大多数合伙律师事务所仍处于传统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状态,规模化、专业化的目标仍然是一种理想。大多数合伙律师事务所采用佣金制。律师个人工资的比例一般为劳务收入的60%,有的比例较高。这种分配模式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但这种分配模式的缺点也很明显。向心力是不可能形成的。
律师更关心个人利益而不是集体利益,甚至形成了只关心个人利益而不关心集体利益的观念。律师之间缺乏利益联系,必然导致团结合作的困难。律师追求个人利益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资产积累和投资的积极性不高,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缺乏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