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双倍利息怎么算

2013年法院判决对方应给我33185元 ,由于对方无力支付,所以从法院冻结对方工资卡,每六个月返还我一次。每月我按照1100元给于对方生活费。
判决是2013年3月20日生效的。
到2013年12月18日,法院将第一笔冻结对方的钱给我,一共是26014元,如果扣除我这期间给付对方生活费6600元就应该是19414元。
到14年六月份才能给我全部还清,我想问这期间的双倍利息如何计算?是多少?

强制执行双倍利息具体计算方法: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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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20
判决生效后是被执行人主动执行人支付吗?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利息吗?从哪天开始计算双倍利息? 是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就应该从判决生效日起计算利息吗?还是从强制执行那天起开始计算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追问

是我申请的强制执行,利息就从2013年3月20日生效。

第2个回答  2020-12-28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以下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处理:
1、迟延履行期间在2014年8月1日前的,按实际约定利息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同时期的一般债务利息停止计算;
2、迟延履行期间在2014年8月1日后的,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同时,双方约定的利息和法院判决的一般债务利息仍按原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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