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涉嫌诈骗,被抓到外地一个多月了也没有任何通知,如果警方证据不足多久会放人?

如题所述

现在我把刑事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问题告诉你,希望对你有帮助: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此种情况的拘留时间最长为14日。 3.属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公安机关可将拘留时间延长至30日。即此种情况最长在30日内必须决定是否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此种情况的拘留时间最长为37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逮捕的,侦查羁押期限: 1.一般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2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延长1个月,即总共3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已经延长至3个月而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即总共5个月; 4.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已经按照上述情况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5个月而仍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即总共7个月。
5.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后,上述羁押时间可相应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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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6
要看情况吧,证据不住48小时吧
第2个回答  2014-01-16
刑事拘留是不能太长的 该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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