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时,父母依法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已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状况良好的成年人,父母可以不负有供养子女上大学的教育费用义务。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