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5月17号签的合同,合同到期是2015年5月16号。2015年4月21号通知我终止合同。给我N的补偿金,没有+1,我想问下按劳动法是否合理,另外他要求我做到5月16号走,那这半个月的工资会给我吗?还是已经算在N里面了?谢谢
另外我还有10天的年假,他要求折一半给我并要求我在之后的几天里休掉,是否也是合理的?烦请专业人解答,谢谢
是公司要求和我终止合同,我说的N就是指工作年限N个月的补偿工资。年假公司意思今年还没有到半年,所以折年假折一半
追答年休没有规定这一条吧,你可以分段休,也可以一次性休,但是没有说必须是在上半年还是下半年
追问那再问一下,公司除了给我这5年的补偿工资外不用再补给我1个月的工资吗?我是感觉他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