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多补偿一个月工资?

我2010年5月17号签的合同,合同到期是2015年5月16号。2015年4月21号通知我终止合同。给我N的补偿金,没有+1,我想问下按劳动法是否合理,另外他要求我做到5月16号走,那这半个月的工资会给我吗?还是已经算在N里面了?谢谢
另外我还有10天的年假,他要求折一半给我并要求我在之后的几天里休掉,是否也是合理的?烦请专业人解答,谢谢

首先,你的补偿金应该不少,因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使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对你的补偿金的计算无影响。
其次,半个月工资会给你,只要工作就会用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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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22
补偿金是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月工资,不知道你这N是什么意思,你合同到期日是5月16日,如果你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那就应该做到合同到期,年休10天就是10天不能折半。追问

是公司要求和我终止合同,我说的N就是指工作年限N个月的补偿工资。年假公司意思今年还没有到半年,所以折年假折一半

追答

年休没有规定这一条吧,你可以分段休,也可以一次性休,但是没有说必须是在上半年还是下半年

追问

那再问一下,公司除了给我这5年的补偿工资外不用再补给我1个月的工资吗?我是感觉他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呀,谢谢

第2个回答  2015-10-07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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