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东起诉某商城新权获赔5万元,被告是芜湖市的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在未取得靳东同意下就擅自使用其肖像权宣传新的产品,这也就导致了该公司侵犯了靳东的肖像权,最后自然也就需要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按照目前明星的影响力来看,许多明星如果能够获得代言的话,一般都会获得比较高的经济利益,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如此,公司如果能够请来明星代言。产品的公信力以及产品的知名度肯定能够获得进一步的提高。按照目前靳东的咖位以及靳东的影响力来看,该公司没有经得他的同意就使用他的肖像,这明显就构成了侵权,法院最后自然是要判决其承担损失的。
按照目前某信息公开平台的消息,所谓的靳东诉某公司也就是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地址就在安徽省芜湖市。在这一起案件当中,由于该公司侵犯了靳东的权利,所以最后法院就判决该公司不仅需要赔偿靳东5万元,而且还要该公司登报道歉。在这样的判决出来以后,不少的人都好奇这个案件究竟发生了什么,以下我们就进行详细叙述。
事情的经过其实很简单,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需要赔礼道歉和赔偿5万元是因为对方侵犯了靳东的肖像权。按照目前网络公开的信息来看,该公司在没有经过靳东的同意下擅自使用了其肖像的41张主图用于该公司的商品宣传,最后也就很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公司已经取得靳东的商业代言。这种没有经过同意就擅自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对靳东肖像权的侵权,所以最后法院才会按照有利于靳东的方向判决对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靳东与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原告靳东诉称,2019年3月,原告靳东得知被告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在其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芜湖新百大厦”上发布了标题为《南四楼·精品男装【柒牌】“纵想真丝滑”全场夏季新款满100元送110·靳东搭配我的前半生》的文章。
被告在其公众号“芜湖新百大厦”上发布的涉案文章中,擅自使用其大量肖像图片为被告购物商城柒牌服装进行广告宣传,极易使大众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构成侵权。
原告勒东认为,其并未授权被告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性宣传,也未曾与被告存在任何合作关系。被告在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大量肖像图片为其购物商城柒牌服装进行广告宣传,极易使大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并由此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该文章内容未有任何文字表述靳东与被告有某种合作关系,不会影响靳东正常的商业代言。其于2017年7月17日在公众号上使用了原告搭配照片的事实无异议。但当时该照片系答辩人处工作人员在“柒牌”服饰官网上下载,因“柒牌”服饰官网上已有上述照片在先,答辩人处工作人员认为该照片“柒牌”服饰可合法使用,在此基础上才下载使用。该文章内容未有任何文字表述原告与其之间有某种合作关系;该张照片也明显可以看出系原告的“机场穿搭照片”,文章标题也标明为“靳东搭配”,因此并不会使浏览者误认为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者其他的直接联系、也不会影响到其正常的商业代言。
被告认为,涉案文章点击量仅有198次、无任何转发、评论、收藏及点赞,传播力极弱,覆盖度及影响力极小,无任何商业价值,其无法因该条链接获取商业利益。此外,因原告穿着“柒牌”服饰表现出的是正面成功人士的形象,被告认为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图片及文章内容对原告并无贬损、侮辱的意思,并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未对其造成任何的负面评价,未对其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主张的25万元的经济损失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了载有靳东肖像的41张图片,侵犯了靳东的肖像权,最终裁定芜湖南京新百大厦有限公司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靳东经济损失5万元。
我们每个公民的样子都是独一无二的,由此也会产生相应的肖像权,这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实践中可能有的人利益他人的肖像进行牟利,这样就是对他人肖像构成了侵权的,要进行一定的赔偿。
肖像侵权认定标准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
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
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赔偿,没有具体数额规定。依据《最高人民大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具体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注意:
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 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实践中,一旦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那么受害人就可以据此要求侵权人做出赔偿。至于这个侵犯肖像权要赔偿多少钱,实际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同、造成的损害不同,那么最终的赔偿数额就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