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分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满分为 12 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2 分、 6 分、 3 分、 2 分、 1 分五种
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2 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 % 以上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 % 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 % 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 % 以上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6 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 % 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 % 以上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20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20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 % 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
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3 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20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2 分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 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 12 个月
(1)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 12 分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 2 次以上达到 12 分的
除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
注: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 12 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温馨提示
(1)因记分达到 12 分参加考试的
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2)可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记分查询
以上材料来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