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的退伍士兵(并非所有退役军人)都是依法实施“那里来、回那里”的二元化安置工作政策,2011年11月来退役士兵退伍分配工作已经是改变,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网页链接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再为““那里来、回那里”的安置原则”,而是城镇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一元化的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