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年度10月15号发工资发现少发1000元,随即询问人事部门得知是绩效考核,究绩效考核的标准 绩效考核的结果都未告知的情况下就扣除,我去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被公司得知,短短10天时间也就10月25号对我作出辞退,辞退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经再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在辞退下达前,公司从未对我进行任何培训,公司这种行为是违法吗
克扣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提供劳动关系有效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