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2016年6月30日前交房,现在房屋质量通过验收,法律规定应有手续凭证也齐全,开发商发出了交房通知书,单方面要求我1月份提前收房并自收房下月起按月缴纳各项费用,声称自寄出之日强制生效。因为我不想过早收房,也不想提前开始交费,我打算向其发送一封拒绝提前收房通知,声明自己无条件拒绝在2016年6月1日以前办理交房,拒绝承担2016年2月-6月物业费。请问我的通知是否有效,法律中有没有相关条款证明,我有权在合同期限到期前,无条件拒绝开发商单方面指定的提前收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