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合同交房期限,我可否无条件拒绝提前收房

合同规定2016年6月30日前交房,现在房屋质量通过验收,法律规定应有手续凭证也齐全,开发商发出了交房通知书,单方面要求我1月份提前收房并自收房下月起按月缴纳各项费用,声称自寄出之日强制生效。

因为我不想过早收房,也不想提前开始交费,我打算向其发送一封拒绝提前收房通知,声明自己无条件拒绝在2016年6月1日以前办理交房,拒绝承担2016年2月-6月物业费。

请问我的通知是否有效,法律中有没有相关条款证明,我有权在合同期限到期前,无条件拒绝开发商单方面指定的提前收房时间

可以拒绝提前收房。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提前收房的,承租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大于房东支付的违约金的,则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5、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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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4
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一般只有逾期交房开发商有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提前交房购房人可以拒绝,法律没有规定的和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就可以做,开发商没有违约。
我国合同法和建设部的入住相关规定,只要开发商具备了交房的条件就可以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购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收房,如果购房人拖延收房,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加收房屋余款的利息,物业费从购房人接到开发商入住通知时开始计算。
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住宅没有取得住宅入住许可证,就不具备交房条件,购房人可以拒绝提前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入住手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开发商负责。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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