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是: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缴费工资为2400,该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为2000,但实施新的产假后,该员工休了158天产假,生育保险科核定了113天的生育津贴。如此一来,该员工这158天如何发放工资呢?1、是直接把高于本人工资的113天生育津贴发放下去,在补足158-113=45天的工资(按2000元每月)?2、还是整个158天都按照2000元的月薪发放下去呢?3、还是仅将113天的生育津贴发给员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