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产假标准为158天,但生育津贴只核算了113天,工资如何发放?

具体情况是: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缴费工资为2400,该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为2000,但实施新的产假后,该员工休了158天产假,生育保险科核定了113天的生育津贴。如此一来,该员工这158天如何发放工资呢?
1、是直接把高于本人工资的113天生育津贴发放下去,在补足158-113=45天的工资(按2000元每月)?
2、还是整个158天都按照2000元的月薪发放下去呢?
3、还是仅将113天的生育津贴发给员工即可?

产假158天,含每周两天的休息日。月工资的发放则是按扣除每周两天休息日的天数计算。158天扣除其中每周两天的休息日后就是113天。158天的产假发给113天的生育津贴,正好符合正常的工资发放天数,所以也就不存在“158-113=45天的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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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1-15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其余奖励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你这种情况应该是破妇产或双胞胎,所以支付113天津贴。剩余天数公司补足即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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