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代收水电费但业主要求开发票,如果开发票不是2次交税了吗,

物业代收水电费但业主要求开发票,如果开发票不是2次交税了吗,电力公司开给我们的是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而我们开给业主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3%的,

  如果物业公司和水电供应单位签订了委托代收代缴合同,物业公司只是负责代收代缴,平价收取水电费,然后由供应单位向物业公司开具总发票给物业公司。对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开具发票问题,我们没有找到国家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但各地的地税局有的出台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比如广东地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5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费用,一律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广州地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86号)规定,业户(出租方)向承租户收取水电费,不论收回的水电费是否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均应在收取租金的《服务发票》(或向税务机关订购的《物业管理发票》)上分别注明。此两地的规定是可以使用物业公司发票的。我们的理解是根据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代收的水电费可从其营业额中扣除,因此物业公司可在服务业发票中将管理费和代收的费用分别填列,在支付代收的费用时取得对方开具相同金额的相应发票,物业公司可凭该服务业发票,并附上结算依据等资料,将水电费入账并可从其营业额中扣除。至于贵公司是否可开具物业公司的发票,具体执行还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业主要求开具水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建议物业公司您可以和供应单位协商,在开具总发票时,鉴于业主是公司的特殊性,可以要求供应单位为业主单独开具发票。
如果物业公司和水电供应单位未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而是在供应单位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加价收取水电费的话,视为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缴纳增值税,那么该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开具普通发票。若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主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支付给电业局的电费增值税也可抵扣。若物业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业主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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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09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并应业主要求开发票的,则由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客户,物业公司只是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不会2次交税。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问题可暂按以下情况区分对待: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11-10
电力公司开给你们的入成本,收到业主的水电费,是你们的收入

代收的话,是不赚一分钱

目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若上述代收款项,属于上述两个条件中之一,则代收费用不应计入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 帐务处理以其他应收(代付明显)、其他应付(代收明细)入账。

如果不能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则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帐务处理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追问

那水电公司开给我们的发票是不能拿来抵税的吗,我们打电话去税务局那边的人为什么说可以拿这个金额来开给业主

追答

你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吧,因为你们开的是3%的普票,所以,不能抵扣

你们可以跟商户约定怎么收费,不一定只在这个金额里做分配,除非你们税局认可你们是代收,那你们就不用交税了,去向税局问清楚再做下一步吧

如果你们季度收入低于9万,开的普票,本来就免增值税的

衡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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