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有新老会计准则的差别???我从2006年做帐,一直都是这样做: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附加
应交税金-地方教育附加
是不是错了???那之前记的帐怎么改??????
记录至“税金及附加”科目,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2、支付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月末结转至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2016年5月1日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2016年5月1日之后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参考资料
记录至“税金及附加”科目,分录如下:
1、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2、支付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月末结转至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教育相关的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其中: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征收对象为缴纳“三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及确定各自的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同教育费附加。
旧准则下,城建税是计入应交税“金”科目;教育费附加是计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准则下,应交税“金”科目,改为应交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之前记的账只是科目名称不同,涉及不到损益和其他问题,所以不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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