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
关联方交易。同一控制人企业之间平价货物平价买卖是不允许的。
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或
计税基础 。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因此,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纳税额。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发生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核定其销售额,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