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初次享受时已经备案,2015年是享受优惠的第三年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如贵公司享受政策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但需注意的是,同时文件第九条规定,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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