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转业费如何分割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转业干部补助费应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军人婚前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军人婚后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其中安家补助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应分段计算,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法律对军人转业费用规定得较为原则,法官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把握,容易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军人转业费用作出更为具体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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