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图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公安厅是甘肃省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省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案件的侦察、调查和情报信息工作;承担侦办重大案件、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的职责。
(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直接承办重大疑难案件。
(四)负责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指导、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省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防火、灭火和救灾等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保卫、信息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防范处置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
(十)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打击工作的职责。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及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审批工作。
(十二)承担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的职责。
(十三)组织、指导全省公安刑事技术、技术侦察工作,承担开展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和技术侦察的职责。
(十四)负责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业务经费、营建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指导公安边防部队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十六)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审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中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指导铁路、民航、森林、海关公安机关开展业务工作。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