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生上户口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湖南超生上户口的政策规定是:缴纳社会抚养费,然后才能申报户口。如果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计划外的超生,按正常的程序应该是缴纳社会抚养费,然后才能申报户口。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各省和各省不同,一般是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
不符合国家和当事人本地计生政策超生的子女,可以凭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孩子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孩子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上户口。不会因为没有交纳罚款而不予办理。
但是不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超生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实作为父母的我们,在自己的孩子出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的给孩子上户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应当注意相关的上户口的管理规定以及程序的要求等,此时也是需要积极的配合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的,如果是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是需要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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