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有权取消低保户

如题所述

村干部无权取消低保户。

村干部无权取消低保户。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其资格的审核与取消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这些程序通常包括村一级的初步审核,但最终的决定权在县一级的民政部门,并需要报地级市民政部门备案。在这个过程中,村干部的角色主要是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备监督,他们没有权力直接取消低保户的资格。如果村干部认为某低保户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低保户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即“三无”人员。具体来说,就是没有固定的工作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没有亲属能够为其提供经济支持的人员。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这意味着,即使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但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也可以申请低保。
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在领取工资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这包括那些虽然有工作或者已经退休,但其收入仍然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员。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但不包括五保对象。这包括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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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一、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二、具体的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三无人员。
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二)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其他人员。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保障标准。
(一)一般标准。低保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政府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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