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四种形态”是什么意思的最新相关信息

如题所述

“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可以说,“四种形态”各有侧重、分类施策、层层设防。第一种形态是基础,重在“注射疫苗”,起到防未萌、治未病的效果。第二种形态是执纪问责的开始,属于“发病”的初期阶段,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措施及时对党员干部“拉一把”,防止犯更大的错误。第三种形态是纪与法转换的关键,重在“刮骨疗毒”,让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党员干部反思警醒、悬崖勒马。第四种形态重在震慑,让极极少数受到法律的严惩。
应该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过去在实践中有一种倾向,把党员混同于普通公民,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也造成纪律松弛、防线退后。因此,必须回归党章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在法律底线前面,用“四种形态”为党员干部设立几道防线,体现治病于未然,体现严在日常、严在经常。同时,“四种形态”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囊括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问题,贯通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面要求,强化了党章党纪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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