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7-29
第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为省财政厅批准印制的套印“财政部监制章(江苏省)”的《通州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专用票据是指由市财政局根据不同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及部门和单位的特殊需要经申报批准后设定的票据。
第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保留使用省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专用票据);
(二)执收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及执收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往来款项结算,使用《一般缴款书》;
(三)其他非税收入项目报经批准可以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条 执收单位向市财政局申领《一般缴款书》后,原申领的通用票据和其他专用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办理缴销手续。各代理银行原领用的电脑财政票据同时停止使用,一并向市财政局办理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