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

如题所述

三包法规定退换货条件主要是指产品属于不合格的产品,认定不合格产品的标准具体如下: 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的标准。 2、产品存在不符合“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规定的情形。 

3、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10、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品不实行三包的情形: 1、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商品;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商品;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的商品; 6、消费者定作的; 7、鲜活易腐的; 8、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9、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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