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属于机关法人,也即法人。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并未排除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吗?本期干货从相关法律、案例以及观点等方面梳理相关知识点,供读者参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行政机关属于机关法人,也即法人。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并未排除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吗?本期干货从相关法律、案例以及观点等方面梳理相关知识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A7.F8170行政机关 法信 · 裁判规则
1.行政机关在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时,可以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揭东区国土资源局诉揭东区物价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行政机关对另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该决定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处罚的行政机关是该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在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而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时,完全可以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的行为值得商榷。
审理法院: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