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体检孕妇规定

事业编体检孕妇规定

事业编体检孕妇规定如下:
1、对于进入体检程序的怀孕考生,可以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也不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2、考察可继续进行,如果考察中发现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不予聘用;
3、如果考察中没有发现有影响聘用问题的,暂缓聘用,待考生孕期结束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完成体检,并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4、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体检合格,按照程序进行公示、聘用审批。
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体检标准是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走的。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杂音;
2、频发期前收缩;
3、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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