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经营二手图书的,增值税按照政策属于免税,但是企业所得税不免,我公司进货来源基本都是来自孔夫子旧书网,但是孔夫子旧书网有很多属于个人开店,无法开具发票,还有个体工商户开店也是不开具发票的,由于无法取得发票按我税务局专管员的说法是只能按营业额进行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按营业额缴纳的话涉及金额过大,我公司不但没有利润还会赔钱,请问老师,网上的订单记录能否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非常感谢。
对于采购的是个人销售的废旧图书,以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只要有付款凭证就可以计入成本而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8号》根据这个文件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需要做一个对方收款凭证,即对方要有收据给你,收据上注明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
财务据此入账,就可以税前扣除。
供参考。
正常的凭证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