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12月28第八届全民代表务委员第十七议通)
第章 总则
第条 保障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华民共境内电力建设、产、供应使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适应民经济社发展需要适超前发展家鼓励、引导内外经济组织依投资发电源兴办电力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产、供应使用应依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其公害
家鼓励支持利用再能源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 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务院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监督管理
县级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县级民政府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监督
第八条 家帮助扶持少数民族区、边远区贫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家鼓励电力建设、产、供应使用程采用先进科技术管理研究、发、采用先进科技术管理等面作显著绩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根据民经济社发展需要制定并纳入民经济社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利于环境保护原则
第十条 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民政府应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非占用变电设施用、输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家通制定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民政府应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制宜采取种措施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其投资形电力享定权益并网运行电力投资者优先使用权;未并网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家明令淘汰电力设备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应与发电工程项目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同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应依照关律、行政规规定办理;依征用土应依支付土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做迁移居民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贯彻切实保护耕、节约利用土原则
民政府电力事业依使用土迁移居民应予支持协助
第十七条 民政府应支持电力企业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依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产与电网运行应遵循安全、优质、经济原则
电网运行应连续、稳定保证供电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加强安全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主针建立、健全安全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其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电力产企业应依照务院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接卸燃料
第二十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调度、级管理任何单位非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家提倡电力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独立资格电力产企业要求产电力并网运行电网经营企业应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应按照统调度、级管理平等互利、协商致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权利义务;并网双达协议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由务院依照本办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家电力供应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由务院依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批准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划应考虑电网结构供电合理性等素供电营业区内设立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同同级关部门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由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供电营业机构本营业区内用户按照家规定供电义务;违反家规定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单位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终止用电应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程序、制度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应根据平等自愿、协商致原则按照务院制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办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保证供给用户供电质量符合家标准公用供电设施引起供电质量问题应及处理
用户供电质量特殊要求供电企业应根据其必要性电网能提供相应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发电、供电系统情况应连续向用户供电断供电设施检修、依限电或者用户违用电等原需要断供电供电企业应按照家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供电企业断供电异议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电力管理部门应依处理
第三十条 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应付电费依照家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电力电量计量检定机构依认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准
用户受电装置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管理应符合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供电、用电秩序供电企业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家核准电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员抄表收费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应示关证件
用户应按照家核准电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按交纳电费;供电企业查电员抄表收费员依履行职责应提供便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用户应遵守家关规定采取效措施做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五条 本所称电价指电力产企业网电价、电网间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政策统定价原则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合理补偿本合理确定收益依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实施步骤由务院规定
电力产企业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网电价具体办由务院规定
第三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省级电网内网电价由电力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案报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网电价由电力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案报管理权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投资电力产企业所产电力属于省内各区形独立电网或者自发自用其电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独立电网间、省级电网独立电网间互供电价由双协商提案报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间互供电价由双协商提案报管理权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省级电网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案报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案报管理权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 家实行类电价电价类标准办由务院确定
同电网内同电压等级、同用电类别用户执行相同电价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同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电费加收其费用;律、行政规另规定按照规定执行
集资办电电费加收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依照务院关规定制定办
禁止供电企业收取电费代收其费用
第四十五条 电价管理办由务院依照本规定制定
第六章 农村电力建设农业用电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其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及民经济社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 家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区、边远区贫困区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 家提倡农村发水能资源建设、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家鼓励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热能、物质能其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 县级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安排用电指标应保证农业农村用电适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农业季节性产用电
电力企业应执行前款用电安排减少农业农村用电指标
第五十条 农业用电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农民产用电与城镇居民用电应逐步实行相同电价
第五十条 农业农村用电管理办由务院依照本办规定制定
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关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应按照务院关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按照务院关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依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建筑物、构筑物种植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植物堆放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物品
依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应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需要依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应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其工程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相互妨碍关单位应按照家关规定协商达协议施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电力企业用户执行电力律、行政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电力监督检查员
电力监督检查员应公廉洁秉公执熟悉电力律、规掌握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员进行监督检查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解关执行电力律、行政规情况查阅关资料并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用户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电力监督检查员应提供便
电力监督检查员进行监督检查进应示证件
第九章 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造损失应依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款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断供电给用户造损失应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造损害电力企业应依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列原造电力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抗力;
(二)用户自身错
用户或者第三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用户造损害该用户或者第三应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占用变电设施用、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由县级民政府责令限期改;逾期改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家明令淘汰电力设备技术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家明令淘汰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没收违所并处违所五倍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断供电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关主管员直接责任员给予行政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止供电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家核准电价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电费加收其费用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违收取费用并处违收取费用五倍罚款;情节严重关主管员直接责任员给予行政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农村用电指标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情节严重关主管员直接责任员给予行政处;造损失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电力设施周围或者依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第五十三条规定依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由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列行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规定予处罚;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能进行;
(二)扰乱电力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供电企业秩序致使产、工作营业能进行;
(三)殴打、公侮辱履行职务查电员或者抄表收费员;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员依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盗窃电能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行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罚款;构犯罪依照刑第百五十条或者第百五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盗窃电力设施或者其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第百零九条或者第百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工作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依给予行政处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服调度指令造重事故比照刑第百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严重比照刑第百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管理员查电员、抄表收费员勒索用户、电谋私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尚构犯罪依给予行政处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自19964月1起施行
附:刑关条款
第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严重处三十期徒刑
第百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严重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犯前款罪处七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百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违章冒险作业发重伤亡事故造严重处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七期徒刑
第百五十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处五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处五十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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