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一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2006年3月18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甲公司。2006年5月14日,甲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对甲公司进行整顿。7月2日,甲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10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间,债权人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不但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反而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后于2007年10月21日宣告甲公司破产。2007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12月底,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2007年11月,甲公司曾放弃对某大医院的20万元债权,条件是该公司职工在该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遇。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20万元财产。【问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该案的破产申请与受理是否正确? (2)根据《企业破产法》,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3)根据《企业破产法》,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