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和开发措施

如题所述

古火山地质景观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产,由于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地质历史时期和复杂的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因而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它具有稀缺性、易受破坏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只有合理有效的利用和保护,才能使其永续存在、永续利用,发挥其进行观光游览、科考科普、健身益智、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功能。

(一)古火山矿物岩石、岩石地层景观保护和开发

作为昌乐县的主要矿产资源的蓝宝石、玄武岩具有不可再生性、有限性,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开采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加速资源的枯竭还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在“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思想指导下,对于古火山矿物岩石、岩石地层资源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改变以往以单一开采、加工石料为主的产业经济模式,努力向环保、节能方向转变,如开发旅游、建立科研基地及现代农业生产、观光园等。

1)非经批准,严禁资源开采。对景观区域内的所有采石矿、石灰窑和石料厂进行依法关停,违法建设一律依法拆除;对新的建设和种养项目严格加以控制,不予审批。

2)对景观区内易滑坡、落石地段进行整治加固,设立警示牌,并对遭到破坏的地方应及时恢复治理。

3)对景观区内废旧矿区进行统一规划、治理,注重生态恢复和景观建设。

4)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活动,加强对景观区内的生态资源保护。

5)大力发展景观旅游观光,研发相应的岩石、宝石矿物商品,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并以经济收益更好地保护景观资源,形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良性循环。

6)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帮助矿业工人,利用闲置厂房、办公场所搞好转产、转行,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高效农业。

(二)火山水体景观保护和开发

火山水体景观是有火山作用形成的水文要素与其他要素的结合,是能吸引旅游者,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水体和水文现象,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和环境形成条件。昌乐县古火山水体景观是昌乐县古火山地质景观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的开发和保护有助于昌乐县整体旅游事业的发展。水体景观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同时合理开发利用。在进行水体景观开发时一定要合理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保证旅游资源开发的同时,不破坏下一代为满足其旅游需求而进行旅游开发的可能性,同时改善并保护古火山水体景观赖以生存的资源与环境,提高旅游接待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游客及当地居民提供高质量的自然、历史、游览经历的同时为当地居民参与决策与就业机会。

1)严禁在火山水体景观区内开山、采石、淘沙、取土等,严禁在周围砍伐竹木、采挖苗木花草,保护景区森林资源,涵养水源。

2)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加强污染监测力度,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科学改善水质,水体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3)及时绿化临时设施拆除后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植被破坏地段,提高森林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4)结合周围地质景观积极做好水体景观规划,合理使用水体风景资源。积极开发水上游玩、观光旅游等项目,设施建设应与整体景观相协调,并建立、完善水体及其周围必要的环卫设施。

(三)火山与熔岩景观保护和开发

昌乐县内分布着众多的古火山地质遗迹,是山东省唯一一处大规模的古火山遗迹群。由于喷发类型的不同造就了众多的火山与熔岩景观,如古火山颈景观、柱状节理景观、熔岩台地景观、交切火山熔岩景观、次火山岩相景观等,具有很高的科研和旅游开发价值。在旅游开发中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原则,不人为破坏地质景观的原貌,对自然因素造成的风化、剥蚀,应加强加固、防护,积极恢复治理。同时做好国家级古火山地质公园内景点的保护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辅以必要的观景、休闲、餐饮、住宿等旅游接待设施,进一步提升昌乐县古火山地质景观旅游价值水平,进而促进整个昌乐县经济的发展。

1)停止开采、开采挖掘,建立外围防护栏,及时恢复治理。

2)加固工程,对人工挖掘、开采坑进行防护,区内地质遗迹最大特点是柱状节理极其发育,随着时间迁移,节理缝逐渐加大,稳定性降低,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固定,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对重点地区地质遗迹断面采用钢架玻璃钢棚,以减少其风化程度,达到保护的持久性,外围用栏杆及铁网圈连。

4)整治浮土碎石,种植树木、灌木,防止水土流失。

5)对于个别地质遗迹点所附带的历史文物及人文景观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6)积极做好古火山地质公园规划和建设,把具有重要景观价值的火山地质遗迹积极纳入地质公园进行更为科学、更为系统地保护与开发利用。

7)对于已纳入地质公园建设并开发旅游的地质遗迹,实行旅游导游制,对游人区进行点或线状开放,设置部分导游牌、警示牌。

8)建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动态监测。

9)加大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保护古火山地质遗迹意识。

(四)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开发

昌乐县内火山岩区古生物化石主要分布在新近纪临朐群山旺组地层内,由于该组地层较薄,加上第四纪地层覆盖较厚,为此出露不明显,发现有古生物化石的仅有限的几处,呈零星分布,规模均较小。再加上与昌乐近临的临朐县内已建有国家级山旺古生物化石地质公园,为此昌乐县内古生物化石单独开发与利用的价值较小,可作为本地区古火山地质遗迹旅游开发的辅助项目来利用,重在保护。

1)严禁盗采、滥采化石,对于违法、违规者应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罚;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珍贵性和不可再生性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保护化石及周边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对于已有古生物化石遗迹地应及时划定保护范围,建立生物化石自然生态保护区。

3)将生物化石遗迹地积极纳入古火山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规划中,依据古火山景观优势,开发古生物化石景观点,编入旅游观光路线中。

(五)地质生态景观保护和开发

对地质生态景观的保护和开发,一方面要把生态保护作为旅游发展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生态保护必须是发展中的保护,要积极开发与环境容量相适应并具有自然亲和力的旅游产品。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对生态脆弱的景点区域实行环境容量控制和实时监测,倡导低碳旅游方式。具体措施如下:

1)严禁乱采、乱伐、乱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合理设置宣传保护牌。

2)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加强对外来引进物种的管理,防止“生物灾害”。

3)因境制宜地恢复、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

4)利用和创造多种类型的植物景观或景点,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环境和活动。

5)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6)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7)遵循景观生态自然生态承载力。在景观旅游区的自然生态承载力必须控制基础设施、景观资源和旅游人数及活动的开展等。如果超过最大承载容量,旅游区内的自然体系将失去维持平衡的能力,旅游区的景观生态也就不复存在。

8)建立保护景观生态资源法规。将政府主导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政策方针和战略性发展规划的下制定法规条例,法规要分清利益主体,明确保护职责,对破坏景观生态资源者进行严厉惩戒,对保护者的支持鼓励和褒奖。

(六)人类活动遗迹景观保护和开发

1.对人工采坑的保护与开发

在矿业生产过程中进行作业活动留下来的遗迹、遗址和史迹,是地质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遗迹仍具备科学研究价值及人文价值,对这类遗迹应当加以改造、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和利用。目前废弃采石坑修复通常采用生态恢复或景观再造两种方法。生态恢复法以植被恢复为主要目标,借助植被减缓甚至消除水土流失和滑坡等地质危害,同时改良土壤,促进植被演替。该方法通常要求废弃采石坑的破坏不太严重,具有一定的生态恢复基础。景观再造法则注重合理利用采石遗留的独特地质地貌,利用景观艺术的手法,巧妙融合周边环境,营造独特风貌和人文情趣,所保留的采石遗迹还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为此对于县内人工采坑的保护与开发应结合实际情况分类进行。

对于规模较小、不具观赏价值而具有一定生态恢复能力的废弃采坑,应以回填、生态恢复为主,具体措施如下:

1)严禁一切非法开采、挖掘活动,加强对原采坑碎石、废石等的清理。

2)对于挖掘坑、开采坑边坡进行加固防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对挖掘坑、开采坑进行回填、复垦,可开发利用为林地、耕地等。

4)注重保护生态,建立新型绿化农业。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较好观赏价值的废弃采坑,应在加强生态恢复与治理的同时突出景观的利用与开发。矿坑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要紧密结合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并将矿山所在区域内的林木、奇石、秀水与矿坑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在加强矿坑生态恢复与治理的同时,注重景观建设,加强景观规划,将矿山环境建设成符合国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和谐的景观游览地及科研、教育基地,这样既恢复和保护了生态环境,减少或消除了地质灾害,同时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对探宝洞及防控洞景观的保护与开发

对探宝洞及防控洞景观的保护与开发,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旅游开发,结合周围自然景观进行统一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大力发展旅游业。具体措施如下:

1)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严禁一切对景观资源的破坏行为。

2)对洞内、洞外定期检查,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方进行加固防护。

3)完善洞内道路、灯光等建设。

4)建立与之配套的休息、餐饮、住宿等建设。

(七)其他资源专项保护

1.文物专项保护

1)确定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进行实施,同时对没有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设定相应的暂保登记,并建议按此申报和进行保护。

2)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3)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任何改动都要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动文物保护单位。

4)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日常维护必须保证文物的真实性,对于需要修缮的,必须要有详细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并在文物专家指导下进行,同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5)对于侵占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予以退还。

6)落实消防措施,杜绝安全隐患。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必须安装避雷设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能破坏文物景观,所有管线必须入地。

2.古树名木专项保护

1)建设完善的古树名木档案,明确位置、树龄、立地条件并且配有照片,定期检查,更新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监管。

2)所有古树名木均需挂牌保护(但不准钉钉子、拴铁丝),位于游览路两侧及游览景点内的古树名木应设防护栏,严禁有人攀爬、划刻、拆采、砍伐。

3)加强古树名木周边的小环境治理,提供良好的生长条件。

4)加强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和养护管理,加强防雷、防火工作。对于衰老的古树名木,应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应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古树复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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