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和收入合计不一致

如题所述

个人在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发现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收入和实际取得的收入不一致是什么原因呢?这种情况是否正常呢?

个税申报收入和实际收入之间逻辑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收入是税前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个税申报的是税前工资,并未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税以及其他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比如个人承担的企业年金部分、公司代扣的住宿费、水电费等)。而个人实际到手的收入是税后收入,同样以工资薪金为例,税前工资(个税申报工资收入)扣除三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以及其他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之后才是实际到手工资收入。
      即
      实际到手工资薪金所得=税前工资薪金-三险一金(个人承担)-其他个人承担的费用-预缴个税税款
      除了工资薪金之外的其他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税申报的收入依然为税前收入,实际到手收入=税前收入-预缴的个税-个人承担的其他税费(比如个人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
      由于个税申报收入和实际到手收入之间存在以上的逻辑关系,所以造成两者本身就不一致,这属于正常现象造成的不一致。
      个人可以通过实际到手的税后工资来推算出个税申报收入是否正确。举例:张某2021年1-12月实际到手工资为12万,社保缴费基数为每月5000元,个人社保缴费比例为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一致,个人缴费比例为8%,张某没有其他扣除费用。
      张某实际到手工资为12万,社保个人一个年度承担金额为5000××12=6180元;公积金个人承担金额为5000×8%×12=4800元,个税申报工资=12×10000+6180+4800=130980元。
某些“实际到手收入”不包含在个税申报收入
      员工出差期间实报实销的差旅费,员工垫付的办公用品费等,实际是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员工先垫付了相关费用,公司再根据实际消费情况支付给员工,此类型的收入并非所得性质,不包含在个税申报收入中。
公司虚报员工收入
      实务工作中,也可能存在公司虚报员工收入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一般公司可以多列支成本费用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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