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购买彩票,但是老板出售彩票,未成年人负法律责任吗?

如题所述

未成年人是禁止购买彩票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
彩票代销者禁止向未成年销售彩票。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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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根据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因此,彩票销售点拒绝给王娟儿子兑奖的理由是合理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的规定,“兑奖”并不属于“接受奖励”的范畴,奖励与惩罚是相对应的,是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与表扬使人保持这种行为的一种做法。而彩票兑奖是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按照贺禅中奖、兑奖规则向购买者履行彩票合同义务的行为,虽然带有一定的鼓励性,但与奖励仍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王娟以“兑奖是一岁拍薯种奖励行为”,要求彩票销售点给儿子兑奖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然而,未成年人不能兑奖并不等于该注彩票无效,根据彩乎者票不具名的特点,谁持有彩票谁就拥有兑奖的权利,任何一名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手持中奖彩票要求兑奖,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或彩票代销者均应予兑付。因此,王娟自己可以持该中奖彩票去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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